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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外勞遺棄被照顧人逃跑,遭法院判刑並驅逐出境

        印尼籍看護文文(化名)擔任一名失智婦人看護,因不滿遭婦人咬、打,將婦人綁在輪椅上後不告而別。高院依遺棄罪判文文6月徒刑,刑後驅逐出境。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         判決書指出,文文受僱於高姓男子,擔任高母家庭看護工。高母罹患巴金森氏症合併失智症,運動功能已退化到需坐輪椅,若看護不在身邊,並無自主生存能力、行動能力,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,為無自救能力之人。

        民國100年12月間,文文未通知高姓男子與仲介,即將老婦以繩子捆綁固定在輪椅上後離去,獨留老婦一人在家。高男因打電話回家無人接聽而衝回家,驚見母親一人坐在輪椅上搖搖晃晃、喊救命。

         文文辯稱因為無法忍受老婦會咬她、打她,才打電話通知僱主與仲介,並餵完老婦吃飯後才離去。

       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,高姓男子、仲介都沒接到文文的電話,而當時文文並沒有非得要離開僱主住處的緊急狀況,卻遺棄依契約須負扶養、保護義務之人,已構成遺棄罪。

        二審審酌文文是外國人、隻身來台,照顧重度身心障礙之人的看護工作確實相當辛苦,因感到痛苦而一時衝動,並考量文文否認犯行、遺棄手段等情狀,判處有期徒刑6月。

        二審也認為,文文來台擔任看護工,卻違背看護契約義務,不宜再留滯台灣,宣告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。

        案經文文提起上訴,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,今天駁回上訴定讞。



以上這刑案宣導一下~

1、本件印尼藉看護棄被照顧人逃逸,雖沒造成被照顧人重傷或死亡,但被高院判刑6個月,算判的很重。

2、本件高院重判,將㑹影響往後類似案件其他法官的量刑,只有更重,不㑹變輕,可見逃逸可能造成被照顧人生命健康危害,法院已形成共識,而有預防性的宣示判決。

3、本件看護勢必無法給付6個月18萬元易科罰金,又居無定所(印辦安置中心或親友家,法律不認為是住居所),所以不符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條件,所以只能入監服刑,務必宣導看護不要以身試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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