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勞逃逸不驚慌,依法通報切勿忘記
【台南市政府勞工局】
拖著疲憊的身軀回家,小麗發現僅剩不良於行的父親獨坐在客廳,僱用的外籍看護工小阮已不見蹤跡,心繫小阮的安全,卻苦無法和小阮取得連繫,3天之後仍不見小阮身影,雖仍需處理父親照護的事宜,小麗仍不忘記立刻和勞工局、移民署、警察局及勞動部辦理逃逸通報事宜。
臺南市轄區至107年6月止,外籍勞工總人數為5萬8,871人,其中1~6月逃逸通報數共計661人,勞工局表示,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外勞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,往往不知所措,有的求助於仲介公司,有的直接去當地警察局報案。其實,若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,依規定須於3日內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、移民署、警察局及勞動部,缺一不可,若雇主未於外勞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,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,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然而,雇主雖知要以書面資料通報,卻不知其相關日數之算法,恐因通報逾期而觸法。有關「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」,是指外勞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,換句話說,當外勞有上述情況,雇主即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程序。倘若通報之第3日(最後1天)為星期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,則可順延1日。舉例來說,如果外勞於107年7月31日(星期二)失去聯繫至107年8月2日(星期四)都未歸,外勞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,雇主則應於107年8月6日(星期一)前通報。
勞工局亦提醒,若外籍勞工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、勞動部、地方主管機關、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,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,即非屬「失去聯繫」的情況,若雇主或仲介明知外籍勞工已於安置單位安置,仍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以通報逃逸者,恐有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40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30~150萬元罰鍰,且如果因提供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就其公文書登載不正確之內容時,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,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此,建議雇主、仲介在通報逃逸外勞時,應先確實做好查證,莫因一時私心誤觸法網、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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